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文進上列受刑人因重傷害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25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文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文進因重傷害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4月確定,現於臺灣明德外役監獄執行中,因於民國99年12月17日經法務部矯正司以法矯字第0999054371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經查,受刑人陳文進前因犯重傷害等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37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4月確定,現於臺灣明德外役監獄執行中。而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司於99年12月17日以法矯字第0999054371號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1年11月26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8日後,復因外役監縮短刑期日數20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1年5月2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司99年12月17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919號函及所附臺灣明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被告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4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林佑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宏璋中華民國100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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