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7年度彰小調字第6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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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小調字第619號
原   告  尤宗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志龍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58,000元之明細表(
  應分項列明)、計算式、計算依據(即如何得出訴之聲明第
  一項所載之金額)。
二、請提出受損車輛之行車執照影本、維修估價單影本(工資、
  零件等費用應分別列計,並分別計算總金額)、統一發票影
  本。
三、原告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均應另提出繕本1份以利寄送
  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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