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消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更一字第1號抗告人即原告 郭小草 相對人即被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對人即被告 黃森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2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
書記官黃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