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606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60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606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忞翰 代理人 陳駿驊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被繼承人 陳肇基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聲請意旨略為:被繼承人陳肇基於民國(下同)111年9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000元,惟其業已死亡,故聲請對相對人(即被繼承人陳肇基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等語。查本件被繼承人陳肇基係於111年10月6日歿,應於112年1月6日後始可陳報陳肇基之繼承人是否已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是於該日前未能確知相對人為孰,無向戶政機關查詢繼承體系表及其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之實益。是以,本院無從確知相對人為何人,無從為文書之送達,故其聲請不合程式,聲請於法未洽,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及第513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