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聲再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再字第6號聲請人 曾義舜 上列聲請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19日所為之107年度聲判字第5號刑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五編「再審」之規定,乃為了排除「確定判決」認定事實違誤所設之非常救濟途徑,因此再審之對象應僅限於有罪、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20條至第422條之規定自明;而「確定之裁定」,並無準用上開再審之規定,是對於「確定之裁定」,除得依刑事訴訟法相關程式救濟外,均不得為再審之對象(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170號、104年度台抗字第460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33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本件聲請人曾義舜前以被告 劉燕饒 、 李娟慧 、 江雅琳 等3人
涉犯偽造文書等罪嫌而提出告訴,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後,認被告3人犯罪嫌疑不足,於民國10
6年11月8日,以106年度偵字第7812號為不起訴處分,聲請人不服聲請再議,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長以再議為無理由,而於106年12月20日,以106年度上聲議字第2781號處分書駁回再議,聲請人不服上開駁回再議之處分,向本院聲請交付審判,亦經本院於107年1月19日,以107年度聲判字第5號裁定駁回其聲請確定,嗣經聲請人提起抗告、再抗告,另經本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
7年度抗字第296號裁定駁回等情,此有上揭裁定在卷可稽,至為明確,而堪認定。
㈡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7年度聲判字第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
審,揆諸前開說明,確定裁定並非得聲請再審之對象,其聲請之程序自屬違背規定,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徐啓惟法官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
書記官蔡亦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