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執消債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郭政青 代理人 熊健仲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對人即債權人?A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即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對人即債權人?A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對人即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相對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2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5年度消債更字第383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查聲請人名下無不動產、動產,僅有遠雄人壽保單,保單解約金現值約新台幣(下同)175元,並自陳現於前鎮漁市場擔任搬運工(原兼職報關行業務,嗣因經濟不景氣報關行業務緊縮,已無兼職收入),以上有聲請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戶籍謄本、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及財產歸屬清單、財產資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切結書、聲請人陳報狀等在卷可稽。在查無聲請人有其他財產或收入之情形下,以每月15,000元核算其現在清償能力,較能反映真實收入狀況。
三、次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聲請人收受本院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分72期清償,每期清償1,375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一)債務人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其名下已無具有清算價值之財產,故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不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又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顯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
(二)又聲請人陳稱目前尚負擔母親扶養費,經核應負擔之扶養費應為585元,並租屋居住,經本院認定以108年度含居住支出在內之高雄市最低生活費標準13,099元列計,較為可採。
(三)綜上,債務人將其每月收入於扣除上開合理必要生活支出後,提出每月1,375元之更生方案,是已將其目前每月剩餘金額逾十分之九用於清償(計算式:15,000元-13,099元-585元+(175÷72)=1,318元×0.9=1,186.2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已傾其目前所餘之有,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表:更生方案┌──────────────────────────┐│每月1期,6年共計72期,於每月15日清償│├─────┬───────┬────┬───────┤│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清償金額│├─────┼───────┼────┼───────┤│玉山銀行│79279│6.09%│81│├─────┼───────┼────┼───────┤│新光銀行│78404│6.02%│80│├─────┼───────┼────┼───────┤│良京實業│102757│7.89%│105│├─────┼───────┼────┼───────┤│臺北富邦│114329│8.78%│116│├─────┼───────┼────┼───────┤│凱基銀行│217484│16.7%│221│├─────┼───────┼────┼───────┤│匯誠第二│353959│27.17%│360│├─────┼───────┼────┼───────┤│第一金融│79905│6.13%│81│├─────┼───────┼────┼───────┤│中國信託│34883│2.68%│36│├─────┼───────┼────┼───────┤│匯豐銀行│230662│17.71%│234│├─────┼───────┼────┼───────┤│匯誠第一│10937│0.84%│11│├─────┼───────┼────┼───────┤│債權總額│0000000│每期清償│1325││││總額││├─────┼───────┼────┼───────┤│清償成數│7.3%│還款總額│95400│├─────┴───────┴────┴───────┤│補充說明:││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惟匯款前聲││請人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