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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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家親聲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25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乙○○等間給付扶養費事件,對於民國112年9月15日本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25號民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查本件應徵第二審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
書記官葉憶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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