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68號上訴人 溫聖憲 被上訴人 陳益賢 受告知人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MarkThomasMckeown)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6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6日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定業於同年6月2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公務電話查詢或通知紀錄表、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可憑(本院卷第204頁至第215頁),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從而,上訴人之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6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書記官林瀚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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