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家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訴字第27號原告 謝秀鳳 訴訟代理人 彭火炎 律師
張玉琳 律師被告謝桂
謝焸嵩 謝秀美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文傑 律師
彭首席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一編號4之分割方式欄位關於「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各取得625,000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原告取得50,701元,被告3人各取得50,698元。』。」(更正處在判決第20頁)。另主文欄第三項關於「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之記載,亦均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訴訟事件判決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建鼎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
書記官徐佩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