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0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0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039號上訴人即被告乙○○即 許誌耀
丙○○即 許聰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7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58,351元,應徵裁判費18,7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葛永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8月11日
書記官楊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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