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0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0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013號上訴人即原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7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6,570元,應徵裁判費1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永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除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外,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11日
書記官陳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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