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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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建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建字第28號上訴人即被告詮程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通裕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7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0,050元,元,應徵裁判費12,060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8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葛永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8月11日
書記官楊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