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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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3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犯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九年度執聲沒字第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前因犯竊盜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一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保證金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爰聲請裁定沒入前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前因犯竊盜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保證金一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有刑事保證金收據一紙在卷可稽。嗣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科刑時,竟逃匿致傳拘無著,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執更字第二一九五號被告及具保人送達證書二紙、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拘提未獲報告書二份在卷可參。揆諸首開規定,聲請人聲請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自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1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黃翰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文心中華民國99年2月1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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