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91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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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9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9163號債權人 楊黃鑾英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彭喜光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中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彭喜光發給支付命令,並有支票正背面影本及退票理由單影本附卷為證,惟查彭喜光並未在票據上簽名,非支票之發票人或背書人,故不須負票據責任,債權人逕自對彭喜光請求給付票款,於法無據,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
書記官柳寶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