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5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5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542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南加州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溫毅仁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秋萍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聲明與原因事實不符,請更正並重列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8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