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2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246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若語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1年7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上訴人若逾10日之上訴期間而提起上訴,其上訴權已經喪失,原審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之。又按刑事訴訟之送達文書,除有特別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62條定有明文。末按送達,應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如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民事訴訟法第137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張若語(下稱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18日以101年度易字第246號判決後,已於10
1年7月25日,將判決正本送達被告住所地「臺中市○○區○○路○○巷○○號8樓之3」,由被告之受僱人即「美麗新世界社區管理委員會」管理員收受,並於同日送達被告居所地即「臺中市○區○○路1段76之4號5樓」,由被告之受僱人即「豪門御景管委會」管理員收受,有本院之送達證書2紙附卷可稽,應認本件判決正本於101年7月25日已合法送達於被告。上訴期間應自101年7月26日起算,並於101年
8月4日屆滿。本件被告遲至101年8月13日日下午,始行提起上訴,有刑事上訴聲明狀上之本院收發室收件之章戳在卷可憑,顯已逾越法定上訴期間,被告上訴權已經喪失,其上訴當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1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真明
法官賴秀雯法官張瑋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王嘉麒中華民國101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