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3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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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3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32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胡秀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7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胡秀雯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叁月。
理由受刑人胡秀雯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法官劉麗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綉玟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附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9年6月5日│99年6月6日│99年6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99年度│高雄地檢99年度│高雄地檢99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28602號│偵字第28602號│偵字第28602號│├─┬───────┼───────┼───────┼───────┤│最│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後├───────┼───────┼───────┼───────┤│事│案號│99年度審易字第│99年度審易字第│99年度審易字第││││4483號│4483號│4483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3月31日│100年3月31日│100年3月31日│├─┼───────┼───────┼───────┼───────┤│確│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定├───────┼───────┼───────┼───────┤│判│案號│99年度審易字第│99年度審易字第│99年度審易字第││││4483號│4483號│448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0年6月14日│100年6月14日│100年6月1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否│是│是││案件││││├─────────┼───────┼───────┼───────┤│備註│高雄地檢100年│高雄地檢100年│高雄地檢100年│││度執字第9059號│度執字第9059號│度執字第9059號│└─────────┴───────┴───────┴───────┘┌─────────┬───────┬───────┬───────┐│編號│4│5│6│├─────────┼───────┼───────┼───────┤│罪名│詐欺│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9年5月5日│99年10月6日│99年8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0年│高雄地檢99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年度案號│度偵緝字第794│偵字第32173號│度偵字第2134、│││號││2135、2136、│││││3599號及高雄地│││││檢101年度偵字│││││第6033號│├─┬───────┼───────┼───────┼───────┤│最│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0年度簡字第│100年度易緝字│101年度易字第││││2776號│第36號│776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5月26日│100年6月9日│101年4月25日│├─┼───────┼───────┼───────┼───────┤│確│法院│高雄地院│雄高分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0年度簡字第│100年度上易字│101年度易字第││││2776號│第729號│77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0年6月27日│100年8月2日│101年5月2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是│否│否││案件││││├─────────┼───────┼───────┼───────┤│備註│高雄地檢100年│高雄地檢100年│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9986號│度執字第11701│度執字第6365號││││號││└─────────┴───────┴───────┴───────┘┌─────────┬───────┬───────┬───────┐│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0年1月中旬某│100年5月11日│100年5月11日│││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臺中地檢101年│臺中地檢101年││年度案號│度偵字第2134、│度偵字第2134、│度偵字第2134、│││2135、2136、│2135、2136、│2135、2136、│││3599號及高雄地│3599號及高雄地│3599號及高雄地│││檢101年度偵字│檢101年度偵字│檢101年度偵字│││第6033號│第6033號│第6033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1年度易字第│101年度易字第│101年度易字第││││776號│776號│776號││實├───────┼───────┼───────┼───────┤│審│判決日期│101年4月25日│101年4月25日│101年4月25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1年度易字第│101年度易字第│101年度易字第││││776號│776號│77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1年5月21日│101年5月21日│101年5月2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否│是│是││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臺中地檢101年│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6365號│度執字第6365號│度執字第636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