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20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0三五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五○六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汪漢卿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書記官許婉如~f0~t24┌──────────────────────────────────────────────────┐│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五0六七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一ND0000000─一││壹│壹仟││├─┼───────────────┼──────────────┼────┼───┼────┼───┤│2│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一ND0000000─三││壹│壹仟││├─┼───────────────┼──────────────┼────┼───┼────┼───┤│3│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一ND0000000─五││壹│壹仟││├─┼───────────────┼──────────────┼────┼───┼────┼───┤│4│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一ND0000000─七││壹│壹仟││├─┼───────────────┼──────────────┼────┼───┼────┼───┤│5│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一ND0000000─三││壹│壹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