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證券交易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121號原告 張明富 被告 彭一修 上列被告因證券交易法案件(本院109年度金訴字第25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正偉
法官鄭淳予法官陳志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喻誠德中華民國11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