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附民字第9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審附民字第9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附民字第977號原告 劉貞怡 被告 詹銘祥 上列被告詹銘祥因竊盜案件(110年度審易字第159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白光華
法官王綽光法官曾淑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貽婷中華民國11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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