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交字第2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1年度交字第25號原告 許校豪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並提出起訴狀繕本或影本一份,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趙思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
書記官黃子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