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8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849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祐銨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年度聲沒字第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參顆(驗餘淨重為零點柒壹參陸公克)、MDA貳顆(驗餘淨重為零點肆陸捌肆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祐銨(原名 許宏銘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毒偵字第44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扣得之第二級毒品MDMA共3顆、MDA共2顆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經查,被告上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前經本院以101年度毒聲字第5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01年9月20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毒偵字第44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揭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共3顆(驗餘淨重為0.7136公克)、MDA共2顆(驗餘淨重為0.4684公克)經送鑑驗,分別檢出二級毒品MDMA、MDA成分,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101年5月21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附卷可稽。綜上所述,上開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共3顆(驗餘淨重為0.7136公克)、MDA共2顆(驗餘淨重為
0.4684公克),確係違禁物無訛,本院審核認此部分聲請為正當。至上開第二級毒品因鑑驗而耗用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昆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孟熹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