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39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39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398號聲請人 莊陳林金莊玻璃工程行代理人 蔡加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日以108年度司催字第88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1月4日屆滿(因末日民國108年11月2日為假日而順延),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范雅涵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
書記官鄭雅雲┌────────────────────────────────┐│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金莊玻璃│彰化商業│107年10月31日│24,860元│MN0000000│││工程行│銀行松山││││││莊陳林│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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