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200號上訴人即被告 黎一正 被上訴人即原告 吳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年11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2,62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0,5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附具繕本,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
書記官范煥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