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219號上訴人即原告 許吉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余奕成 間因本院一○八年度訴字第一二一九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參仟零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
書記官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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