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交字第6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交字第6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交字第66號抗告人即原告 陳智暄 相對人即被告高雄市政府交通局法定代理人 張淑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3日本院111年度交字第66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佰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就交通裁決事件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交通裁決事件之抗告,抗告法院認抗告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3項準用同法第272條規定,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之1第1項及第449條第1項規定,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1月3日111年度交字第66號行政訴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嗣本院於112年3月13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抗告裁判費300元,上開裁定並於112年3月16日送達抗告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9頁)。抗告人迄今仍未繳納抗告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本院卷第33-37頁),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8第1項、第237條之9第3項、第272條、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蔡志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
書記官張雅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