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司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字第402號聲請人 林茂榮 上列聲請人因呈報欣榮建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展延清算期間,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欣榮建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期限得展延至民國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9年9月1日就任欣榮建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前經本院於100年1月5日准予備查在案。嗣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經本院於100年9月20日裁定准予展期至101年2月29日。茲聲請人以欣榮建業股份有限公司仍尚未了結現務,以致未能於法定清算期間內完結清算事宜,為此請求展延清算完結期限等語。
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
書記官林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