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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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聲字第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181號聲明人 曾鴻原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1年5月5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1年度台抗字第622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明或聲請。本件聲明人曾鴻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復具「陳情書」,對本院裁定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徐昌錦
法官林恆吉法官林海祥法官江翠萍法官侯廷昌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