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4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
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熊賢祺 律師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99年度易字第276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1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張恩賜
法官廖慧如法官蔡建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99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