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111號原告 邱秀蘭 被告 蔡紘濬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552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吳佩真法官楊舒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韻蒔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