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9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925號原告 葉恆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鍾約珥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主張上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目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中,本件如經檢察官起訴,於該刑事審判程序中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法免徵裁判費,爰附記於此,提醒原告注意自身權益之保障。
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映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書記官陳逸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