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贓物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91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瑞當上列被告因贓物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01年4月25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許瑜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1年4月3日
書記官龔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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