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繼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繼字第157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甲○○(女,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地為苗栗縣苗栗市福星里13鄰福星7之26號)於98年3月30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書記官楊思賢中華民國98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