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33號原告 吳玉山
吳石明 共同訴訟代理人 傅美華
一、上列原告吳玉山、吳石明等二人與被告 吳玉禮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繳納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162,860元【計算式:屏東縣○○鄉○○段44、47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公告現值各為7,000元/平方公尺×面積(1453.37+51
0.10)=1963.47平方公尺×原告吳玉山、吳石明等二人之應有部分共計三分之二=9,162,8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783元。
㈡、請提出系爭土地現況照片及被告吳玉禮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4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培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建功中華民國101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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