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1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消債更字第1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1168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釋明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釋明其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情事,爰定期命補正其如附表所示相關證明文件以代釋明。相關證明文件如已遺失,則請聲請人自行向相關金融機構申請補發,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國川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8日
書記官王美玲附表:
1.依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還款之「全部」證明文件(如存摺封面、存摺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
2.聲請人94、95、96年度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94、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扣繳憑單或薪資證明(如提出存摺影本,需檢附存摺封面及存摺內頁,內頁並應標示薪資部分)。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或投資型保險單,請併陳報種類及提出證明。
3.聲請人申請前5年內勞保、公保或2年內全民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4.租賃房屋契約書影本,及聲請前2年內期間之租金支出3000元證明文件影本。
5.聲請更生前2年內生活必要費用明細及每月支出10991元生活費用證明資料影本。
6.請釋明聲請人何時出售所有之汽車,及出售所得價款為何。
7.請釋明還款計畫書中債權人荷蘭銀行未列入債權人清冊之原因。
8.其餘有不可歸責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非自願性失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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