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4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46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9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持有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拘役拾伍日,如 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1月23日,犯持有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6年5月7日以96年度簡字第2702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3090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並於96年5月24日確定在案。茲因上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淑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金良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