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4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4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45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九四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四日因犯竊盜案件,經本院於九十六年四月十三日以九十五年度簡上字第八九六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五一二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上開減刑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施行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八庭
法官王綽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清秋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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