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4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48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九三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賭博罪,減為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一日犯賭博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二八三二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六四五六號)判處罰金新臺幣二千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依原確定裁判判決時應適用之法律即現行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瑜玲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書記官陳香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