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38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8年訴字第38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補償金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85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黃銘煌 律師複代理人 張庭禎 律師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代表人丙○○訴訟代理人 徐文宗 律師複代理人 林雅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補償金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99年8月19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14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99年7月13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胡國棟
法官劉錫賢法官林秋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14日
書記官李孟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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