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撤緩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撤緩字第80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99年度簡字第784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9年度執聲字第7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7年3月31日,以97年度斗簡字第175號判決判處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緩刑3年,並於97年4月21日確定。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內之99年4月4日故意更犯竊盜案件,經本院於99年5月3日,以99年度簡字第784號判決判處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並於99年6月1日判決確定。因認受刑人於緩刑期內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中華民國刑法第75條之1:「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二、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2案判決正本,認原本緩刑之宣告,難收預期之效果,而有執行刑罰必要。本件聲請與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葉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書記官施秀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