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有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71號原告 宋隆樟
張克發 被告 蕭春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之訴,屬於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定之。又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香格里拉大廈於民國105年4月24日召開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所為第六案、第七案、第八案之決議有效,核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非因對親屬關係或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涉訟,又前開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揆諸前揭說明,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7月15日
書記官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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