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10號聲請人 蔡青峯 相對人 謝博任
蔡適衿 顏 張淑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其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民法第873、867條定有明文。故抵押債權屆期未受清償時縱抵押物已移轉第三人所有,抵押權人仍得追及其物行使抵押權。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 謝德福 (歿)於民國(下同)73年12月10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下同)200萬元,約定清償日期為74年12月6日,利息及遲延利息均登記為無,違約金按日依上開金額加付壹厘計算,並以原為案外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經登記在案。另案外人嗣後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予相對人。詎清償期屆至後,案外人未依約履行,尚有本金200萬元及違約金迄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本院依其所提證據為形式上審查,可認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附表:102年度司拍字第10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號├───┬────┬────┬────┬────────┤├──────┤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1│台東縣│台東市○○○段││78│建│85.72│1/8│蔡適衿所有│├──┼───┼────┼────┼────┼────────┼─┼──────┼─────────┼──────┤│02│台東縣│台東市○○○段││80│建│53.89│1/8│顏張淑嬪所有│├──┼───┼────┼────┼────┼────────┼─┼──────┼─────────┼──────┤│03│台東縣│台東市○○○段││82│田│53.73│6/42│謝博任所有│├──┼───┼────┼────┼────┼────────┼─┼──────┼─────────┼──────┤│04│台東縣│台東市○○○段││83│建│506.07│1/8│謝博任所有│├──┼───┼────┼────┼────┼────────┼─┼──────┼─────────┼──────┤│05│台東縣│台東市○○○段││84│建│7.84│1/8│謝博任所有│├──┼───┼────┼────┼────┼────────┼─┼──────┼─────────┼──────┤│06│台東縣│台東市○○○段││239│建│344.14│1/8│謝博任所有│├──┼───┼────┼────┼────┼────────┼─┼──────┼─────────┼──────┤│07│台東縣│台東市○○○段││240│建│101.56│1/8│謝博任所有│├──┼───┼────┼────┼────┼────────┼─┼──────┼─────────┼──────┤│08│台東縣│台東市○○○段││247│田│116.41│1/4│謝博任所有│├──┼───┼────┼────┼────┼────────┼─┼──────┼─────────┼──────┤│09│台東縣│台東市○○○段││248│田│10.25│1/4│謝博任所有│├──┼───┼────┼────┼────┼────────┼─┼──────┼─────────┼──────┤│10│台東縣│台東市○○○段││250│建│59.26│1/8│謝博任所有│├──┼───┼────┼────┼────┼────────┼─┼──────┼─────────┼──────┤│11│台東縣│台東市○○○段││249│田│1397.54│1/8│謝博任所有│├──┼───┼────┼────┼────┼────────┼─┼──────┼─────────┼──────┤│12│台東縣│台東市○○○段││273│田│185.58│1/8│謝博任所有│├──┼───┼────┼────┼────┼────────┼─┼──────┼─────────┼──────┤│13│台東縣│台東市○○○段││278│田│83.72│1/8│謝博任所有│├──┼───┼────┼────┼────┼────────┼─┼──────┼─────────┼──────┤│14│台東縣│台東市○○○段││300│田│757.21│3/24│謝博任所有│├──┼───┼────┼────┼────┼────────┼─┼──────┼─────────┼──────┤│15│台東縣│台東市○○○段││282│田│987.70│1/8│謝博任所有│├──┼───┼────┼────┼────┼────────┼─┼──────┼─────────┼──────┤│16│台東縣│台東市○○○段││277│田│122.01│1/8│謝博任所有│├──┼───┼────┼────┼────┼────────┼─┼──────┼─────────┼──────┤│17│台東縣│台東市○○○段││334│田│1099.45│1/8│謝博任所有│├──┼───┼────┼────┼────┼────────┼─┼──────┼─────────┼──────┤│18│台東縣│台東市○○○段││333│田│452.18│3/24│謝博任所有│├──┼───┼────┼────┼────┼────────┼─┼──────┼─────────┼──────┤│19│台東縣│台東市○○○段││335│田│286.87│1/8│謝博任所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