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緝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緝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緝字第23號原告 陳涵霏 (原名: 陳品心 )被告 郭庭邑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訴緝字第5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曾名阜
法官蔡宗儒法官陳柏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國治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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