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0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0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072號原告 任學武 被告 胡耀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4日以111年度補字第417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元,此項裁定已於111年3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茲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學德
法官巫淑芳
法官謝長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
書記官林舒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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