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6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635號原告 羅金瑩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被告臺中監獄刑後治療評估委員共14名(真實姓名、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日以111年度訴字第635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4,790元,並諭知如逾期未補繳,則將依法駁回之。該裁定業於111年3月22日合法送達予原告本人簽收,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上開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足憑
。準此,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即未合法,應予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許惠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
書記官高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