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聲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聲字第77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理人 楊家瑋 律師相對人 邱宋春惠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萬壹仟玖佰玖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經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75號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於第一審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5,155元、地籍圖冊閱覽抄錄費40元、及測量規費16,800元,合計51,995元。是以,本件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所繳納之裁判費確定為51,995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