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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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交簡上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韓邦財 律師
王唯鳳 律師 張育祺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甲○○因過失傷害等等案件(九十五年度交簡上字第五三號),經原告乙○○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6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柯姿佐法官林家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常毓生中華民國96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