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33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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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3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334號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台灣嘉義監獄執行中)具保人 陳秦英花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於民國96年1月31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具保人姓名部分所載之「 陳泰英花 」,應更正為「陳秦英花」。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次按民事裁定文字,如有誤寫之顯然錯誤者,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之規定,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此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9條之規定自明。揆諸首開規定,刑事裁定文字,如有誤寫之顯然錯誤時,原審法院自得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合先敘明。
二、茲查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具保人之姓名雖載明為「陳泰英花」,然應為「陳秦英花」之誤寫,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郁馨中華民國96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