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4年度台聲字第8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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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4年台聲字第8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台聲字第八三六號
聲請人甲○○○○○○法定代理人 段献德 上列聲請人因與乙○○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八日本院裁定(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七一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本件聲請人主張本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七一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對之聲請再審,係以:聲請人對於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九十四年度上字第一五號判決提起上訴,於上訴狀中已表明:聲請人寺廟之信徒段献德等人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日召開信徒大會前,已申請台南縣政府通知相對人召開信徒大會,台南縣政府為段献德等人之意思表示傳達機關,前訴訟程序第二審判決認段献德等人未通知相對人召開信徒大會,自屬違法等語。乃原確定裁定竟以聲請人所表明之上開上訴理由,未表明前訴訟程序第二審判決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認聲請人之上訴為不合法,自屬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云云,為其論據。
查前訴訟程序第二審以:依內政部八十四年八月一日八四台內民字第八四八一二0一號函示,寺廟未訂有章程,其負責人不召開信徒大會時,得由全體信徒五分之一以上連署請求負責人召開,寺廟負責人於三個月內仍未召開者,連署人得逕行推選召集人,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召開。台南縣政府依信徒 林水山 等九人之申請,於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通知相對人應於文到三個月內召開信徒大會,段献德未依上開程序,逕以相對人拒不召開信徒大會為由,未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於九十三年三月十日自行召開信徒大會,於法不合,因而為聲請人敗訴之判決。原確定裁定以該判決並無違背法令之情形,聲請人對該判決提起上訴所表明之上訴理由,尚難認已表明該判決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因認聲請人之上訴為不合法,爰以裁定予以駁回,核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聲請意旨,指摘原確定裁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奇福
法官陳國禎法官李彥文法官吳麗女法官鄭傑夫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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