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促字第5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促字第531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0000000000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權人所主張者,係相對人之被繼承人 詹鎰瑞 於民國86年6月30日、同年7月5日所簽發,金額分別為新臺幣11萬元及10萬元之支票票據權利義務關係;惟依本院查詢戶政資料所示,詹鎰瑞早於
77年5月20日即已死亡,上開票據之簽發顯非詹鎰瑞所為,尚難認債權人就上開票據對詹鎰瑞有何權利存在,是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乙0000000000請求給付票款,自屬無據。依首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民事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書記官莊學志